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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艾滋病案件”因何不立案?
作者:艾滋-中国 来源:未知 日期: 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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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京华时报》12月4日报道,近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特殊的诉讼”。之所以称之为特殊,是因为作为原告的13岁小女孩在起诉理由上不得不“避重就轻”,放着实在的“因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损害赔偿诉讼不提,将“输血感染丙肝”作为了诉讼请求。原因是(据称)当地有规定,“艾滋病案件省内法院不立案”。

  涉艾案件不立案并非仅此一例。2006年11月,《健康时报》曾报道过江苏省铜山县一起同类案件,当时记者曾就“不立案”问题从基层法院一直追问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有关人员表示,最高法院没有这类规定,艾滋病只是一个病种,涉及到它的案件,遵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定”。

  这一年来似乎未见最高院有关于“不立案”问题的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当地规定”有如此大的效力?它的制定主体与规定本身是否经得起合法性考量?为什么司法机关会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去谨小慎微地遵循一个“影子规定”而不立案?这样的问题似乎有些书生气,但也只有这样的追问才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

  这样一个被两地基层法院严格执行的“上级规定”来自何方?依笔者看,最大的可能是地方权力对于“涉艾案件”的组织性歧视,而地方法院心领神会地为当地稳定保驾护航,内部制定了这么一个“影子规定”。

  从宪法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到部门法关于法院立案的程序性规定,我们可以罗列出很多保障公民诉讼权的法规。但在这种“没有法律依据,但有权力依据”的心态之下,任何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可能被视而不见,甚至被程序化消解掉。这是司法屈从于地方权力的无奈,更是法及其精神对公民个体的一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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