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下资料,江苏铜山县法院曾经
接过类似的案子,先是受理了,后来因“上级精神”,起诉被中止审理,铜山县法院还特地出台了一项规定:涉及艾滋病的案件,法院不再予以立案,已经立案的不再予以审理,通过政府专项基金解决。
也有反例。重庆綦江法院受理过艾滋病诉讼案件。更早的是在河北,2004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医院违规采血输血导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死亡并传染其亲生女儿的重大医患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五名原告胜诉,被告沙河市康泰医院赔偿了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362042.55元。这个结果似乎颇令人欢欣鼓舞,可拉锯的过程却达四年之久,其间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再次一审和终审判决,艰辛曲折不啻于八年抗战。
为什么有的地方可以立案、审理,甚至原告得以成功维权,有的地方却悍然将受害者阻挡在司法的大门之外,想进法庭,只能走侧门,即我们开头提到的“迂回诉讼”———“感染丙肝”与“感染艾滋病”怎可同日而语?
想来没这么简单,法院为什么要歧视艾滋病人呢?怕他们在庭上传染吗?抑或司法部门与作为被告的医院具有某种隐秘的利益同谋关系?还是我们的社会心理依然滞留在某种原始阶段?
踢皮球式的“上级精神”比艾滋病还要可怕。不过在铜山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承认对艾滋病案件有任何特殊规定。但“一般规定”却相当于清净无为的无政府主义,间接导致了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大江南北的迥异遭遇,参差多态反倒成为了苦难的源泉。就此而论,以前总是被批评“作为太多”的最高院,现在真该挺身出来,立一个统一的说法。这是解决艾滋病维权诉讼立案难之苛症的第一步。
法院凭借“上级精神”不予立案,维权者却难以举出针锋相对的利器来抗辩———如果说宪法对公民诉权的捍卫是一纸空谈,那么最起码,该有个《艾滋病防治法》罢?国务院于2006年初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过于粗疏,能够作为法理依据的仅有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今之计,只能冀望于这部难产的法律早日脱胎换骨。
艾滋病人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病人。关爱、尊敬,而非打压、鄙弃,才是对他们最有力的拯救———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化解艾滋病诉讼之疾的根本药方。因为我们必须承认,艾滋病维权者走上法庭的原告席位十分艰难,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的大难题。其解救之道,端赖整个社会共同体的齐心协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