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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9年后孩子患艾滋病身亡 告医院证据不足败诉
作者:艾滋-中国 来源:未知 日期: 200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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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烫伤后住院两次输血,9年后,该小孩因患艾滋病而不幸身亡。小孩父母怀疑是医院输血所致,诉至法院。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吴一(化名)父母的诉讼请求。
  1995年7月6日,3岁的小男孩吴一在家中不慎碰翻热水瓶被烫伤。同日,吴一被父母送进襄樊某医院治疗,医院为其输了200毫升血;次日,医院又为吴小华输血100毫升。同月14日,吴小华病愈出院。

  9年后的2004年7月17日,吴一出现感冒、发烧症状,经医院诊断患丙肝,治疗一段时间后,吴一病情未见好转。同年12月,吴一被送往襄樊市传染病医院住院,诊断为艾滋病并口腔溃疡、慢性丙肝。2005年1月以后,吴一父母带着吴一先后到武汉、天门等地的医院治疗。同年4月9日,吴一已进入艾滋病晚期,多器官衰竭而死亡。

  吴一父母称,吴一和其母亲经血液检测,抗HCV、HIV均为阴性。某医院不具备采供血资格,其输血行为导致吴一患病,故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0.4万余元。

  医院辩称,1996年1月1日,《襄樊市中心血站供血办法》施行,血站才开始向某医院供血。之前,襄樊各医院的用血都是自采自供。而某医院对吴一的输血行为发生在1995年7月,当时医院具有采供血资格。医院同时向法庭举证称,1995年6月30日,王某、方某二人在该院各献血400毫升,献血人的血液经检测合格;此后,献血人的血液分两次输给吴一。

    法院审理认为,1995年7月,襄樊某医院在当时具备采供血资格,献血员的血经检测合格,医院采供血程序无过失、过错之处,医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输血行为与吴一感染艾滋病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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