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已连续3年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已拿出《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正在专家学者间征求意见。
立法后评估,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一项制度。2008年3月,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纳入了此项内容,并明确要求:“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可以预见,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和不久后《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工作或将常态化。
立法后评估试点进展顺利
立法后评估通俗讲就是“立法回头看”,或称立法质量评估、立法效果评估。它区别于执法检查,关注的是立法中的制度设计合不合理、立法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操作性强不强以及立法的实施效果好不好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评估,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把握行政法规的实际运行状况,对行政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废止,提供客观依据。
我国的行政立法后评估试点,启动于2006年。
在2006年、2007年度,国务院法制办共开展了15个评估项目,其中现已完成7个,其余的处在扫尾阶段。《艾滋病防治条例》试点评估成为范例(本报曾在2007年8月30日以《国务院法制办悄然启动立法后评估运作详情披露》为题,做过专题报道)。
15个评估项目包括12部行政法规、两项制度和一个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立法后评估试点项目的选取,主要以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法规、规章为重点。”
现已完成的评估项目有:《艾滋病防治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正在抓紧收尾的立法后评估项目是:《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和“行政复议审理制度”、“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建设情况”两项法律制度。
与个别项目评估报告过于简单、缺少数据支持不同,《艾滋病防治条例》评估运用了科学方法扎实进行。其评估总报告称,根据780余条信息样本,加上艾滋病流行高、中、低三个不同省份的287名相关人员的专题讨论和深入访谈,以及抽取了9个省36个县的1763名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评估报告认为:社会对条例确立的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等主要制度,是普遍理解和认同的;条例的出台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实践基础;条例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执行程度虽然与疫情严重程度有一定关系,但更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协调配合情况密切相关。
为此,《艾滋病防治条例》评估报告提出,应鼓励地方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提高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在条例执行过程中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协调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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