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3年规章两年后可能纳入评估
《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现在还只是讨论稿。尽管到正式发布实施时,其中变数会很大。不过,其中透露的一些信息表明,政府立法后评估工作,寻求加速制度化。
讨论稿拟定立法后评估范围包括:新发布的行政法规满3年、规章满两年的;法规规章由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变化或者在实施中发现存在普遍性问题等情况,需要修改或者需要改进执法工作的;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反映的问题,司法机关提出的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的评估建议等;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评估的;等等。
讨论稿拟定的三大立法后评估原则,即客观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比如,要求评估机关向社会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评估机关不得预设评估结论;选取评估对象要保证社会公众在调查对象中的适当比例等。
合法性、协调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是讨论稿提到的六大评估方面。
讨论稿要求无论是整体评估还是涉及立法中主要制度的评估,一般6个月内完成,采用简易程序的,时间减半。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席涛教授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他认为,应加入事后评估法规规章的制度,增补有关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评估分析、成本效益评估分析、定量分析等规定。“这一点对于提高法规规章的客观性、公正性、透明度、信息量、公众参与性、改进立法质量、提高监管效率,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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